letou乐投体育市检察官文联

  2月23日下午,letou乐投体育市检察官文学艺术联合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在letou乐投体育市检察院召开,通过与会代表举手表决,检察官文学艺术联合会正式成立。该会将大力扶持和培养检察文艺新人,深入基层积极开展各种创作、交流和研究等活动。

  为进一步加强检察文化建设,结合letou乐投体育精神,将爱国、创新、包容、厚德的方针落到实处,letou乐投体育市检察院着手建立letou乐投体育市检察官文学艺术联合会,该会由letou乐投体育市各级检察机关有一定文学艺术成就的检察人员(含离退休人员)自愿组织建立,是经letou乐投体育市社会团体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受letou乐投体育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letou乐投体育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检察官文学艺术联合会将不断壮大检察机关文艺队伍,深入基层研究、探索首都文化和法治文化建设的历史发展,并积极与letou乐投体育市宣传、文化、新闻等各界沟通联系。

 


letou乐投体育市检察官文学艺术联合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定名为:letou乐投体育市检察官文学艺术联合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为:Beijing Procuratorial literature and Art Association。缩写:BPLAA。

第二条,本会由letou乐投体育市各级检察机关有一定文学艺术成就的检察人员(含离退休人员)自愿组织建立,是经letou乐投体育市社会团体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动员检察文艺工作者、爱好者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为检察事业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弘扬检察官职业道德,坚持贴近检察实际,贴近人民群众,繁荣和发展检察文学艺术事业,凝聚检察机关人心,激励检察人员斗志,提高检察队伍素质,促进检察工作科学发展,为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贡献力量。

第四条,本会接受letou乐投体育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letou乐投体育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letou乐投体育市东城区建国门北大街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采取各种措施,努力提高全市检察文艺创作和文艺活动水平,大力扶植和培养检察文艺新人,不断壮大检察机关文艺队伍。

(二)组织和支持全市检察机关文艺工作者深入生活、深入基层,积极开展各种创作、展演、交流、比赛、研究、评论等活动,对全市检察机关优秀文艺工作者和各文学艺术门类的优秀成果予以推荐,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表彰奖励活动。

(三)研究、探索首都检察文化和法治文化建设的历史发展及其规律,分析、解决首都检察文化和法治文化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推广检察文化和法治文化建设的新经验,使检察文化和法治文化自觉服务于大局,服务于检察中心工作,服务于检察队伍建设,服务于社会和谐稳定和法治化建设进程。

(四)积极与letou乐投体育市宣传、文化、新闻、出版等各界沟通联系,努力推进全市各级检察机关的团结、协作,不断扩大行业内外文艺界之间的联系、交流和合作。

(五)充分反映全市检察机关广大检察文艺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

(六)完成上级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其它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自愿加入本会;(二)拥护本会章程;(三)会员为全市检察机关有一定文学艺术成就的检察人员(含离退休人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须经两名正式会员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的活动;(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享受本会为创作活动提供的必要帮助和便利条件;(五)有权请求本会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六)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布置的工作;(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三)经常与本会保持联系,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逾期一年不缴纳会费或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违反国家法律,对社会造成危害,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长期不参加活动,经本会核实,可给予警告、限期改正或除名等处理。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有关方面推选的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五)决定终止事宜;(六)讨论和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监事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理事由有关方面按规定名额推选,并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产生,每届任期四年。由于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担任理事职务时,其缺额可由有关方面推举,经理事会确认。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监事会的职权是:(一)监督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会章程的执行情况;(二)监督本会财务收支情况;(三)监督本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主席办公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监事长组成,其职权为:(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二)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的实施;(三)监督本会年度工作计划的实施;(四)监督本会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五)提出由理事会研究的建议议题。

第二十三条 主席办公会由主席提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须经到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重大事项须向理事会备案并确认。

第二十四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监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监事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监事长每届任期四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况,经主席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以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主席在副主席协助下,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根据理事会的授权处理其它事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本会各工作部门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四)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监事会开展日常工作;(二)检查监事会决议执行情况;(三)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和赞助;(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开展表彰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其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2年2月23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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